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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完成12台45.9蒸吨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燃煤锅炉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任务,全县在用燃煤锅炉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山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必须全部淘汰拆并,对已淘汰燃煤小锅炉要限期拆除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燃煤锅炉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转移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拆并或拆除5台19蒸吨。
(二)全面提升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在用10蒸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实现燃煤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成环保达标治理7台26.9蒸吨。
(三)做好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注销及变更)和检验工作。对已拆除或明令淘汰且已超出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或依法进行公告注销,并坚决采取去功能化、封停等相关执法措施,实现闭环监管;对通过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进行整治且符合环保政策要求,有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文件及监测报告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纳入监管。
(四)及时开展燃煤锅炉监督性监测。对已完成整治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测工作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及时分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5月24日前)。全面排查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根据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全县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靠实责任。
(二)工程实施阶段(5月25日至9月30日)。各责任单位根据制定的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抢抓“冬病夏治”有利时机,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确定专人对燃煤锅炉污染治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盯人、盯事、盯过程、盯结果,督促锅炉使用单位按时限按要求开展淘汰、并网和治理改造工作,全面完成锅炉污染治理任务。
(三)完善资料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一炉一档”要求,对淘汰拆并或拆除、达标治理的整治锅炉,分类别收集整理资料(包括相关入网证明、设备采购合同、实施方案、污染物监测报告以及煤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于10月18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报送一份。
(四)验收评估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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