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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标
以淘汰燃煤锅炉、调整区域能源结构、改进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根据“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为原则,通过煤改气、改电、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热水配送等方式进行淘汰改造。分区域、分步骤实施改造,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二、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锅炉单位和经营户。整治的锅炉类型有:工业企业、洗浴行业燃煤锅炉、农林产品加工、年糕、豆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燃煤(煤柴混用)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
三、整治要求
1.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实施全淘汰。
2.采取予以财政补助鼓励限期淘汰现有锅炉,改用使用电、天然气锅炉、成型生物质颗粒等清洁燃料设备或者使用热水配送方式。改用其他方式则不予以财政补贴。
加强日常监管,全面禁止锅炉燃用煤和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可燃物。
4.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不得审批。
5.燃煤锅炉拆除要满足永久丧失使用功能的要求,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锅炉辅助设施拆除,断水断电、烟道与排气筒断开、排气筒烟囱拆除,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切除上下水和电路,做到断水、断电。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或热水配送方式,原锅炉必须拆除。
四、工作安排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南门桥农贸市场范围内农林产品加工、年糕、豆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燃煤(煤柴混用)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区其他农贸市场范围内农林产品加工、年糕、豆制品等食品加工行业燃煤(煤柴混用)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淘汰改造工作。
1.3月1日至4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总体方案框架下,结合《转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报送工业炉窑管理清单等材料的通知》(宣大气办〔2018〕150号)文件要求,在前期摸排清单的基础上核查补充本辖区内燃煤锅炉管理项目清单(具体表格见附件2),重新报送市大气办。市商务局对南门桥农贸市场内燃煤设施开展排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城区其他农贸市场内的燃煤设施开展排查,并在4月15日前将清单报送至市大气办。
2.4月15日至5月31日,制定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和“一炉一策”的供热(汽)方案,明确每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时限、新能源替代方式及责任人,每台燃煤锅炉都要建立档案,每炉一张卡,所在企业名称、地址、型号、燃料消费量、锅炉现场照片(保存厂房正门、燃煤锅炉和铭牌三张照片存档)等内容要齐全,登记造册,以属地为单位报送市大气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内的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方案。市商务局负责南门桥农贸市场内的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方案。
3.6月1日至6月15日,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完成对燃煤锅炉吨位的核实工作。
4.6月1日至11月15日,根据属地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实施燃煤锅炉拆除各项工作,确保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40%锅炉拆除任务,11月15日前全面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5.11月15日至12月31日,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属地人民政府对完成淘汰(改造)锅炉的单位集中进行验收,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对2019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奖补情况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淘汰(改造)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列入淘汰(改造)工作计划的燃煤锅炉,要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对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淘汰(改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要按月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在每月25日前报告市大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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