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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自2024年1月1日前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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