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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计划。
1、有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各地应按照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指标要求,组织钢铁企业有序实施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全省共安排27家钢铁企业列入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分别2家、12家、13家;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其他钢铁企业,由各地参照本实施计划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因计划关停或搬迁而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开展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2、严控钢铁行业规模和产能。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排放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推动钢铁企业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列入关停(搬迁)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3、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当地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企业应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长流程钢铁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短流程钢铁企业和独立轧钢企业可相应优化。
4、积极落实配套政策措施。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及超低排放运行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落实环评绿色通道,对于实施搬迁或新建环保设施实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提供环评文件审批(备案)代办服务。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规定实施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根据应急需要豁免限产或少限产。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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