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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扩大Ⅱ类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禁燃区范围,研究划定Ⅲ类禁燃区范围。对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市、县(市、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和重新划定工作。到2020年,除火力发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煤需求外,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Ⅱ类燃料禁燃区,力争到2022年全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Ⅲ类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项目。所有改、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一律实施1.5倍煤炭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且排污强度、能效和碳排放水平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新发现的煤炭销售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持续开展排查拆除工作,确保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地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4、加快园区集中供热,推进配套热力管网建设。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重点推进热电联产新、扩、改建项目,增强区域内集中供热能力,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备燃煤热电机组、分散燃煤锅炉。到2020年,所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的95%以上,基本淘汰热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供热锅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对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通过推进现有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5、采用冷凝式余热回收锅炉技术、热管余热回收技术,充分回收烟气余热。
6、禁止新增钢铁、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搬迁或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量2倍削减替代,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提高电力、化工、印染、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包括燃煤、重油、生物质锅炉、醇基等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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