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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锅炉拆改。2019 年 10 月底前, 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省完成 35 蒸吨/ 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 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 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 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 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对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 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企业完成锅炉拆改任务后,要及 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核 查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锅炉拆除 改造前后的对比照片和拆除改造情况汇总表存档备案。
2、加强燃气锅炉升级改造。2019 年 10 月底前,各 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完成低 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5、10、50 毫克/立方米。 新建工业燃气锅炉同步完成低氮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 高于 30 毫克/立方米。
3、加强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 年 10 月底前,各 省辖市和县(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 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 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20、80 毫克/立方 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 8 毫克/立方 米。
4、开展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2019 年 10 月底前, 各省辖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 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 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 6%), 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 35、50 毫克/立方米。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 度小于 8 毫克/立方米。
5、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 年 6 月底前, 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 成省辖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 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6、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 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 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 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 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 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 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 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 身清洗装置。
7、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19 年 8 月底前,全省范围 内的 35 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以及 20 蒸吨以上燃气、燃油、 生物质锅炉,全部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
8、逐步推进热源半径内燃煤设施关停。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 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 号)要 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落后小煤电机组淘汰关停。同时, 按照先立后破、保障供应的原则,引导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 使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推动关停整合供热半径范围的各类 锅炉。
9、加强各类锅炉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完成拆改的燃 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以及未按期完成升级改造的燃气、 燃油、生物质锅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治, 并报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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