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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二)在2018年12月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的基础上实行回头看,严格落实行业标准,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达不到的停产整治。全市现有煤气发生炉企业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使用煤气发生炉项目。
(三)2019年9月底前,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国家新型建材产业政策的隧道窑砖瓦生产企业全部拆除取缔。对以煤、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干燥炉(窑)等,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基本淘汰无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和燃石油焦(渣油、重油)工业炉窑。
(四)2019年9月底,符合条件的工业炉窑生产企业基本完成节能环保提标改造,钢铁、焦化企业达到河北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水泥、玻璃企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超低排放标准要求。陶瓷、砖瓦、有色、石灰、有色金属等其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应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中重点地区特别限值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控制在30、200、300毫克/立方米。2018年底前,单位产品能耗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依法限期进行节能改造或淘汰,改造后应达到《河北省主要产品能耗限额和设备限定值》限定值要求。
(五)鼓励企业入园进区并实行集中供热、供气,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退出。对区域特色产业等需要保留但由于规模小不具备末端治理价值的,积极采取气、电、轻烃、生物质、工业余热、集中供热、醇基燃料等方式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并达标排放。工业炉窑周界外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1640 -2012)》或行业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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