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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明确要求“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日前,为了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山西太原印发《关于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通知》。
1、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安排
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生物质锅炉要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要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改造方式可采用锅炉尾部加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更新为超低氮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电锅炉等其他类型清洁能源锅炉。
2、生物质锅炉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1)对2019年10月31日前采用锅炉尾部加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物质锅炉,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和用户共同解决,市级财政不予补助。
(2)对2019年10月31日前更新为超低氮排放燃气锅炉、电锅炉的生物质锅炉,实际财政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建设费用,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和用户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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