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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办特〔2017〕967号通知文件下发: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提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锅炉节能环保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进一步严格锅炉准入与退出。
一、进一步严格锅炉节能环保准入要求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进一步严格准入要求。这是为各省市的燃煤锅炉治理与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再加了一把力,对各省市的工作进行敦促。
(一)严格执行锅炉能效指标要求。新建锅炉能效应达到《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定值要求。地方出台更严格锅炉能效标准的,从其标准。
(二)限制新增燃煤锅炉。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严格限制新增燃煤锅炉。对于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地域限制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实施锅炉安装监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严格执行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制度。新建工业锅炉应提供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未经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在锅炉安装完毕后立即逐台进行测试,能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配合做好淘汰落后燃煤锅炉相关工作
(一)积极提供相关锅炉使用登记信息。各锅炉使用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锅炉淘汰工作,按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二)限制应淘汰锅炉的使用。依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淘汰燃煤锅炉的规定,对于已超出淘汰时限的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予以定期检验。
(三)加强已淘汰锅炉管理。对于已淘汰锅炉,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申请注销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未按时申请注销的,由登记机关以公告的方式注销其锅炉使用登记证。禁止已淘汰锅炉移装使用。
三、强化联合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锅炉的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联合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强化数据管理。各地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锅炉基础数据管理,根据定期检验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对本地区锅炉台帐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将已淘汰锅炉在数据库中标注或从中剔除,确保在用锅炉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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