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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点火前应对锅炉进行30%额定风量吹扫;锅炉灭火后必须对锅炉进行不少于5分钟的30%额定风量吹扫,否则不准锅炉重新点火。
2、精心调整锅炉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运行工况,防止未完全燃烧的油和煤粉存积在尾部受热面或烟道上。
3、锅炉烧油时,应调节合适的风量、燃油流量,确认油枪雾化良好、燃烧完全。若发现油枪雾化不好应立即停用,并进行清理。
4、在应用油组进行投粉时,投粉前应确认油燃烧器着火良好,否则不准投粉。
5、锅炉在油粉混燃期间,应加强对燃油系统及油枪着火情况的检查。
6、正常运行中,运行人员注意监视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烟道在不同工况下的烟温,发现异常,应就地检查及时发现火情。
7、空气预热器蒸汽吹灰系统正常投运,吹灰压力和温度在规定值范围内。当机组负荷在300MW以下或长时间煤油混烧时,空气预热器应采用连续蒸汽吹灰。
8、空气预热器着火报警装置可靠投入。
9、空气预热器出入口烟/风挡板,应能电动投入且挡板能全开、关闭严密。
10、若发现预热器停转,应立即重新投入运行,若无法重新转动,应将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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