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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水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2、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观众厅、商店、餐厅、候诊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锅炉房若与住宅相连或设在多层建筑的地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中,则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或等于95℃;
(2)每台锅炉须有超温报警装置;
(3)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4)维护和定期试验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报警装置、连锁保护装置,以保证它们灵敏、准确、可靠;
(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中的锅炉房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4、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建筑内,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设在其地下室、半地下室、第一层或顶层内时,除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1)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7MW;
(2)必须是用油或气体做燃料的锅炉;
(3)每台锅炉应有超温报警及连锁保护装置;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相连,但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则基其只能安装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且锅炉房与生产厂房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5、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锅炉间的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此处不得直接与聚集人多的房间作通道、装有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的房间相连。
6、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防冻措施;
(3)锅炉房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内地面应平整无台阶;
(5)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7、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的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8、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9、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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